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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位一体”下新增耕地补偿研究

摘要:本论文研究得到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是耕地数量变化的主要原因,通过建立新增耕地资源补偿测算指标,得出研究区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的补偿价值分别为12.09万元/亩、8.07万元/亩,提出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传统补偿模式,以及引入“碳汇”理念的新补偿机制,这将有利于某省将耕地保护落地落实。
关键词:耕地资源;“三位一体”;补偿价值 
我国一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同步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补偿激励。王艺林等人[1]认为耕地不仅具备农产品生产功能,还具有生态服务功能;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耕地数量会随之减少,呈现GDP增长越快、耕地面积减少越多的趋势,国家层面利益是耕地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1耕地资源变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发展加速,不可避免出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资源现象,这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但通过耕地占用税、法律政策引导,能有效减少城市经济发展对耕地的占用。近年来中央 1 号文件对农业结构调整提出新要求,一旦耕地保护补偿不到位,将会损害农民个人保护耕地的动力。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采用土地整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等方式,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以达到提高经济实力的同时又起到缓解耕地数量压力的双赢目的。
2新增耕地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  
一是未建立全面反映全省市场供求的平台。近年来,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增耕地开发。由于缺乏顶层设计的计划清单和对市场需求的预判,不少区域存在过度开发耕地的情况,导致市场供需失衡。二是缺乏各参与部门的横向衔接机制。在新增耕地保护中存在各职能部门协调机制缺乏问题,如自然资源部门监测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耕地质量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育等职能缺乏协调机制[4]。
2.2新增耕地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一是局限于政府限价,未能根据水田规模的优良等级定价。根据耕地数量指标、水田规模指标、粮食综合产能指标分别指导价格未能从市场供求关系及耕地后备资源稀缺程度、新增耕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生态环境价值等方面分区域科学定价。二是局限于简单买卖,未能充分深挖耕地延伸价值。耕地拥有经济产出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加之再造成本、耕地质量等级等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价值与因素未得到合理体现。三是耕地保护的主体未能获得合理利益。随着“田长制”的推进,,然而对耕地的补贴标准低,农户从中获得收益少,且对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管护内生动力不足,造成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较为突出。
3对策建议
3.1加强顶层设计,落实耕地“三位一体”保护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全省各县市区市场占补平衡需求与耕地后备资源分布情况,科学编制省市县新增耕地开发利用规划,鼓励省内大型企业参与新增耕地开发,合理平衡耕地指标供需关系。二是动态管理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立新增耕地开发投资主体准入原则,对省级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类型、资金筹措渠道、开发利用模式等实行动态管理,在储备库中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新增耕地开发的实施。三是实现耕地保护多部门联合。加强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保部门规划衔接,在有限的耕地后备资源上,形成耕地开发与保护、粮食生产相结合,让农业产业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
3.2创新新增耕地资源价值补偿机制,发挥耕地保护者积极性
突破传统单一的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机制,引入农业产业扶持、双碳目标企业等多元形式,探索在自然资源、农业、乡村振兴领域形成耕地资源联合补偿机制,破解补偿标准不一难题。将自然资源碳汇潜力转换成资源资产进而建立保护耕地的补偿机制,有效激发耕地保护者积极性,更好的保护耕地。
3.3完善交易制度体系,提高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水平
一是实行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调节”+“政府作用”模式。“市场调节”指在耕地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基础上,由政府制定交易最低限价,最高限价则由市场决定。“政府作用”指在省级财政安排中,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等情况实行转移支付。二是建立“政府+国有企业联动平台”,利用政府政策性优势和国有企业在耕地开发、农业科技、生态环保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推动耕地指标收储多元素融合创新,进一步规范新增耕地经营和维护、耕地指标和收益管理、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有序开展全省新增耕地开发和新增耕地指标交易。
参考文献
[1]王艺林、王涵.我国农村农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1,8:48-49
[2]孔祥斌.休养生息制度背景下的中国耕地保护转型目标框架与路径[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05-25  
[3]党昱譞、姚东恒、孔祥斌.碳中和目标下东北黑土区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讨[J].中国土地,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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