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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创建

摘要: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因此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 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
   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
   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
    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启动了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这是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冶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能源部粉煤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面的工作:
   (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
    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出台促进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定《循环经济法》开始,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尔后可通过制定一个相关法律群落来连接循环经济法的链条作为过渡,最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对环境污染行为征税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之策,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加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等,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健,阎淑萍,苑清敏.论循环经济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J].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2] 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C]//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3] 俞金香.循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J].甘肃社会科学,2003,(6).
   [4]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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