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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欧盟以及其他成员国中的发展

摘要:私人实施对于反垄断法而言有何利弊,如何才能在激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同时,尽量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弊害,如何认识和处理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的价值冲突,围绕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主要方式一一反垄断私人诉讼与私人监督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这两部分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总结,试图籍此揭示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一般模式和制度经验。《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认为,为了避免重蹈“实施障碍综合症”的覆辙,克服中国反垄断法现行和可预期实施机制的缺陷,必须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同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欧盟;发展
引言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不是由国家机制来引导的。
一、欧盟各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英国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立法和司法实践
英国的反垄断法又被称之为是竞争法,它的组成有多方面,比如说《公平交易法》,还有后来颁发的《限制性贸易行为法》,还有在1976年颁发的《零售价格法》,这些都是竞争法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些法律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并且针对某一具体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这些法律之间也是有排他性的,有着很强烈的相互排斥性,有的东西适合这一部法律,但是,换做另外一步法律来看的话未必适用。
(二)德国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立法和司法实践
德国卡特尔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分别作为结构主义政策和行为主义政策的典型代表,对世界反垄断法产生深远影响。比如说德国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里面专门指明了卡特尔是作为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企业通常是竞争者,但它们在竞争中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其典型的方式便是订立卡特尔协议,限制产品的价格或者产量。
(三)欧共体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立法和司法实践
欧盟的建立基础是《罗马条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欧洲市场,为了尽快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所以,这其中一定会涉及到双边贸易往来的经济关系,《罗马条约》就是为了要保障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成立欧盟,打破因为国界问题而引起的贸易壁垒,为了进一步推进市场一体化。
二、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机制的现实障碍与解决方案
(一)私人反垄断法实施的主要障碍
1集团诉讼。国外反垄断诉讼的基本方式是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对付垄断企业垄断行为的门当户对的法律利器。在集团诉讼中,律师征集受害人,并且以受害人的名义发起诉讼,影响会很大;比如,美国反垄断诉讼规定了3倍的赔偿,但现在的司法解释甚至连要不要赔偿都没有规定。没有集团诉讼,没有惩罚性赔偿,没有诉讼费用的援助,原告的弱势地位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反垄断民事诉讼就会成为一头拔了牙齿的老虎,吓吓稻田边的鸟儿可以,对付垄断巨头就是个摆设了。
2三倍损害赔偿。里根政府主管反垄断工作的助理检察总长威廉·巴克斯特,著名反垄断法专家阿瑞达、特纳和波斯纳等是主张废除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代表人物。这种的三倍损害赔偿是非常不利于多方贸易往来的,其原因有:第一,不公平。三倍赔偿不管是对于贸易方还是接受方来说都是极其不公平的,并且每个国家的货币兑换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一不公平的做法很难让人信服。第二,过度威慑。三倍赔偿尺度太大,或许有些贸易方所赚的钱还不够这三倍赔偿,所以,对于他们来说,这样的赔偿尺度太大难以接受。
(二)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扫除障碍—评欧共体委员会的绿皮书
1. 诉讼主体资格
反垄断诉讼中,作为自然人,如何证明其与垄断商家间的利害关系,是十分困难的一个环节。毕竟作为侵权之诉,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 侵权行为; 2. 损害结果; 3. 因果关系。对于自然人而言,三点中的每一点举证起来都具有非常大的困难。
2.保护消费者利益
绿皮书构建私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因此,把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主题单独作为一项在绿皮书中加以讨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有“经济宪法”之誉。随着时代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已从最初单一的提高经济效率转变为多元化的追求。《反垄断法》也是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将消费者的权益考虑进来,这对于制度的制定有着非常深远并且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企业而言,能够促进企业更加地遵循正常的轨道运转,能够更加合法、合理,并且还更加高效的完成某一事项,因为一切的活动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宏观上看,反垄断法正是通过赋予消费者针对垄断展开行动的权利和提供相关制度保障,鼓励消费者通过维权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回应,促进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且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这种做法可以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在宏观领域的鞭长莫及。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规则。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禁止卡特尔的规定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消费者选择的范围。
三、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
(一)构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应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
当我们需要制定一类制定去规范或者是指定某一特定的原则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一制度或者原则是不是能够满足我们所制定这一要求的目的,我们的最初目标是什么,一定要从目的和功能等方面做出准确的定位,另外还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做出改进,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制定出能够超越此基础之上的更加完善的规定。不管是制定什么样的制度或者是规定都要本着为企业为国家着想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扩大贸易往来,能够更加服务于社会。
(二)构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要采取平衡的方法
反垄断法的多元实施体制不应当是分散的,各自为政的,而是相互关联的、有机结合的。一方面,我们要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之间寻求平衡,另一方面,要鼓励私人诉讼,又要避免出现美国那样的滥用私人诉讼的情况。我们应努力在排除阻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障碍和防止过度的私人执行之间寻求平衡。
(三)构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对公正和效率关系要妥善处理
公正与效率是市场经济下法律体系的两大政策目标,同时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体制所应追求的两大政策目标。在法的实施层面上,公正要求公平对待,不偏不倚,效率则要求用尽量少的金钱和时间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市场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有时是一种两难的选择。欧共体对于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方案设计选择也说明了在坚持程序正义准则的前提下,对于效率给与较多的考虑
(四)构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要结合我国实际
我国在引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时,既要参考各国的经验,同时又要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对西方国家的现有制度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必须有分析、有排除、有借鉴,使其能适应我国的法治土壤,设计出既符合反垄断法发展潮流,又符合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贴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经济目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
小结
近年来,我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成熟和完善。但是如何反垄断,打破局部利益,提倡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仍是我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复杂的课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经济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相应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必要不断和国际接轨。建议国内有关部门同国际及各国的反垄断组织建立广泛和经常性的联系,吸取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数十年反垄断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相应法律体系,为我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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