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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家“以力生德”思想在刚性教育的运用

摘要:法家教育思想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 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 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本思教课题论文通过研究,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大量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
关键词:法家;教育;思想
一、法家思想道德教育体系的形成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之一,代表人物有管仲、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德育思想起源于社会矛盾激化的“大争之世”: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取代奴隶主阶级的要求日益强烈,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抗、分裂、兼并十分激烈。新兴地主阶级为夺取政权、巩固统治,需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法家十分重视法治,善用坚决果敢的强制措施达到改革目标,符合时代的要求,受到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崇。长期以来,有论者认为法家只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治,否认道德,没有什么德育思想。这种观点需要商榷,实际上,法家重视法制,并非主张废弃伦理道德规范,取消道德教育。法家的德育思想正是通过对“法治”的论证来体现的,它有自己独到的人生观、道德观和德育思想体系。
二、尊主富国的教育目标与社会理想
(一)人性自私说与法制教育论
教育是以人为对象来进行的社会活动,先秦诸子在探讨教育的理论依据时,往往把对人性的假设看作是其中重要的依据之一,法家也不例外。韩非吸取了前期法家“人心悍”的观点,发展了荀子的人性恶的理论,提出了人性自私说,并以此论证推行法治的合理性和实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韩非认为人性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人都有好逸恶劳的特性。第二,人性都有“趋利避害”、“喜利畏罪”的特点。第三,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利害关系,离不开“计算之心”。他举例说,制车的人希望人们富贵,而做棺材的人却巴望人早死。官场上也是如此,甚至父母子女之间也无非利害关系。根据人性的这些特点,韩非确定了教育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模式:其一,“不务德而务法”,实行法制教育。其二,“信赏必罚”,取信于民。其三,严刑厉法,实行惩罚主义教育。韩非认为既然人性是自私的,就无法指望人自觉为善,而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他以家庭教育为例,说明只有严格教育,对儿童施加惩罚和威吓,才能使之成才。他说:“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因此,韩非在教育上重法治而轻德治,推崇惩罚主义的教育,也使其教育管理走上了歧途。
(二)“壹教”的文教政策
“壹教”是商鞅提出的教民的根本性的方针政策,也是治国的根本。所谓壹教,就是剥夺私学和私家学派的存在权力,由国家全面控制,对全民实施统一的教育。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壹教”的思想,极力主张国家要统一法教,立法令来杜绝“私道”。因为允许私家学派存在意味着思想的纷乱不一,结果一定是与君主产生二心。韩非将这些私家学派称为“二心私学”。如果诸子各家都办私学,都来传播“私道”,议论时政,甚至“诽谤法令”,就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因此,对易于导致“二心”的私学和学派要坚决“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以造成一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政治上、思想上高度统一的局面。显然,韩非的“壹教”的文教政策,是战国末期在走向统一的道路上,要求思想的统一和君主权力的集中与至尊的法家教育思想。这一教育思想为以后秦王朝的专制主义教育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中国教育史上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
   (三)培养智术能法之士的教育目标
   韩非在教育培养目标上反对“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他从推行封建“法治”的需要,明确提出教育要培养“智术之士”、“能法之士”、“耿介之士”。他对“智术”、“能法”、“耿介”之士的培养,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韩非认为,智术之士必须要有远见卓识,能明于事理,闇于世故;能法之士必须刚正不阿,立场坚定,敢于斗争;耿介之士必须是光明正大、襟怀坦白、无私无畏之人。如果一个国家的教育,不以培养这样的人才为宗旨,这个国家必然破败衰亡。
   (四)“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管理模式
   韩非为了在全社会广泛实施法治教育,提出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管理模式。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这是对法家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一个基本概括。韩非推行的“以法为教”,是具有全民教育性质的。一切律令条文都由官府统一制定,然后公诸于众,坚决实施执行。法制教育要深入人心,就要举国上下,不论上下尊卑,不计贫富贵贱,执法行法大公无私,真正收到“以法教心”的教育效果。“以法为教”主要表达了韩非对教育内容的规定,而“以吏为师”则主要表达了这种教育的实现手段。与商鞅的“为法令置官”不同的是,商鞅主张由执法、行法的官吏为师,而韩非则推广到由国家的全体官吏都来为师布教。即由国君直接操法之大权,主持制定律令。国君以天下为网罗,让全体官吏成为网罗上的经纬,都去作施行法制教育的教师,教民学法。全体官吏皆为法教之师,所有民众皆为学法之生。这样法家的法制教育就得到全面的普及。韩非这种“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管理模式一经确立,便成为秦国的主要教育管理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这一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
三、以力生德的教育导向体系
法家教育导向体系的特点就是“以法为教”。秦国为了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也将法律定为教育的主要内容。自秦统一六国,就开始统一律令、度量衡、车轨和文字工作。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他继承商鞅、韩非等人的法教思想,将法家思想用于制定秦国文教政策的指导思想。其中,书同文的统一奠定了中国文字的基本格局,自此以后两千余年,汉字就作为最基本的文字教育工具,成为维系中华名族共同心理的决定性力量,这不可否认是法家思想大力推行的结果。由于法家教育导向体系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制度,强调奖励耕织,减轻赋税。法家的法制思想是有其现实依据的,就是战国时期天下争雄,已非古法所能止治,要“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古礼只适合于古代,当其时必须实行法制,他们由是提出与其法治思想一致的历史观:历史是发展的,“不必法古”“反古不可法”。主张以“以法治国”而闻名,而且提出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王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汉朝时的统治 者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思想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的要求,国家把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问题深刻入理的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四、借助“势”、“术”的教育传播
与道家一样,法家也并非完全不要教育,只是一味提倡法治教育而已。商鞅要求“更礼以教百姓”、“燔 诗书而明法令”,以官吏“为天下师”,“学读法令” 。他主张以法家思想作为“壹教”,以适应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统一的政治需要,韩非发展了这种思想,明确提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在韩非的思想中,除法教外,不要其它教育,除执掌法规的官吏以外,不要其它教师。法治教育固然必要,但教育绝不仅限于法教,教师绝不仅限于官吏,只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结果是以法代教,以吏代师,从而取消了普通教育。法家的主张迎合专制统治的需要,重实力,讲实效的风格有可取之处。但法家一味推崇强权和暴力,蔑视文化教育和社会道德的作用,不仅会摧残思想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封建统治最终也是不利的,这已被后来秦王朝覆灭的历史所证明。
五、刚性特色与历史价值
(一)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
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二)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
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思想政策,把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韩非的所谓“以吏为师”, 就是要选拔和任用。一批忠于新兴地主阶级“法治”路线,能够“明法”、“知法”、“行法”的政治官吏担任教师。把解释和宣传法令、政策的权力掌握在经过严格和慎重选拔的官吏手中。韩非制定的法家教育路线和政策,是为封建地主阶级中央集权的政治服务的,为后来的秦王朝所接受并付诸实施。他取消文化知识的传授,抹煞了学校和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是违反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这一点是先秦法家教育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缺陷。
小结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可惜它是反面的。编辑本段法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分别。
参考文献
[1]胡娟、李立国、胡莉芳.中国传统教育思想历代文选/传统经典文献导读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9
[2]孙培青.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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